案情回顾:
1998年赵某在丈夫王某村屯分得承包地9.03亩,登记在王某名下,二人于2003年离婚,当时并未约定耕地事宜,承包地一直由王某耕种。赵某向王某多次索要承包地未果,于2022年将王某起诉到双辽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返还赵某承包地9.03亩。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王某没有履行返还义务,原告赵某于2023年向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干警告知王某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王某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承包地9.03亩。王某听后大声叫嚷谩骂,情绪非常激动,执行干警见劝说无效,当即果断对王某采取拘传措施。王某被带到法院后,心生胆怯:“我不是针对你们,你们说说都离婚这么长时间了,她还来向我要地,当初离婚时候想啥呢?”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这地是你俩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需要进行财产分割,之前调解时是你自愿同意返还土地,你现在的行为已涉嫌拒执,若不返还给赵某土地,我们将依法会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懂法理后,王某表示同意将承包地返还给赵某,并向执行干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随后执行干警通知赵某来到双辽市人民法院,赵某同意该承包地继续由王某耕种,承包费一年一交,王某当场将该年承包费4000元交给赵某。
该案的成功执行,一方面保护了赵某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了王某拒绝执行的行为,起到保护和警示的双重作用。下一步,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强制措施,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服务。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