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去年年底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抚松县松江河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雪山宾馆门前时,由于被告李某驾驶当中观察瞭望不周,将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撞上,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该起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几日后正式批捕。
经过法官多方努力,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共识,并针对李某肇事车辆所涉及到的各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判决被告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女士一家人民币18万元,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另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士一家43.35万元,目前两项保险理赔资金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