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王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恋,并搬到李女士家中与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为提高生活品质,王先生购买了冰箱、洗衣机、电视、茶几及其他家具家电。同时,为增进双方感情,王先生还为李女士购买了一条价值14000余元的金项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为李女士购买的金项链及其他物品被李女士拒绝。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为其购买的金项链及其他物品。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电视、洗衣机、金项链是王先生所买,其余物品均是自己出资购买。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王先生主张李女士返还洗衣机、茶几及其他家具家电,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关于电视、冰箱王先生提交了保修凭证,且李女士认可这两样物品为王先生出资购买,故王先生主张李女士返还电视、冰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王先生为李女士购买金项链,此行为是基于当地习俗,同时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情况下所为,由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女士应予适当折价返还。
最终,通榆法院依法判决:一、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冰箱、电视各一台,返还金项链折价款8563.8元。二、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是基于感情的甜蜜,在此期间的正常财物往来,也是出于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但是同居分手后经常会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同居的生活是甜蜜的,但是不管是出于信任,还是基于感情联络需要,涉及经济交往一定要谨慎,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避免最终“情人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