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
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链条打击 异地协作 网络平台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办案人员清点涉案物品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遂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踪落实,督促网络平台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标签,要求平台重点关注。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于2023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那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强化检警协作、行刑衔接机制,以能动履职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犯罪团伙从网络采购那非类原料,以虚假广告引流等网络营销为手段,采用“产、储、销”分离模式,生产、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组织化、规模化、链条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过网络迅速销往全国各地,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增加侦查打击难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追查下游经销商,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犯罪。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异地协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销毁扣押在案产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源治理,助力电商新业态食品安全防控升级。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