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抚松法院
交通事故受伤害执行法官解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女士在遭遇车祸后的几年内,历经上诉、反复治疗、伤残鉴定、诉中婚变等一波三折后,终于在近日通过抚松执行法官的悉心调处下,让这起冗长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尘埃落定,划上圆满的句号。
“总算是拿到了赔偿款,我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了!谢谢!谢谢!”办理完所有执行手续后,申请执行人赵女士向法官感激地说,此时她如释重负地舒了一口气。
2015年3月某一天,申请执行人赵女士租乘由翟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鹤大线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靠在右侧路边的初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司机翟某及赵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出租车司机翟某系饮酒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乘客赵女士为索要这次车祸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于2015年7月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松法院于当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娜1.84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赵女士经济损失的30%即2.68万元,由出租车司机翟某与所工作的某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赵女士经济损失的70%即4.9万元。
2016年12月,赵女士又因此次车祸伤势原因到抚松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其中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15天,出院医嘱要求拄拐3个月;2018年6月,赵女士又因车祸伤势原因再次至抚松县医院住院治疗22天,而此时,其丈夫却提起离婚诉讼,伤痛之下的赵女士毅然与其夫解除婚姻。赵女士这次住院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1天,出院医嘱要求休息1个月,累计花销医疗费3.45万元。后经赵女士申请,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女士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股骨十级伤残。然而,翟某所工作的出租车公司及人保公司却对赵女士的伤残等级、误工期等鉴定意见并不接受,并要求鉴定中心进行答疑。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作出说明函一份,说明赵娜的伤残等级、误工期等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和标准。
此外,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另外查明,初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00元)。事故发生后交强险限额已全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付了5.58万元。2019年7月,抚松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赵女士的各项经济共计6.57万元,判决被告抚松县某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赵女士的各项经济共计15.58万元,案件受理费1811元也由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抚松县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由于今年初至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查出被执行人出租车司机翟某在疫情期间所经营的出租车只有二个月的收入,全部资金不足万元,解决不了给付赵女士的赔偿款义务。于是抚松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出租车司机所在的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双方协商调处,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入手进行调解,终于打开左缠右绕的矛盾“死扣”,促成涉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客运公司一次性给付赵女士10万元,案件全部了结。当客运公司会计与赵女士一同来到法院办理完交通事故赔偿各项手续后,才出现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