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向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发出行政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该院于2018年审查起诉的以肖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肖某等人通过某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高额债务,涉及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该类型案件以小额贷款公司为手段,衍生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小额贷款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为此,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行政检察建议,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出现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处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政策宣传,保障行业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行政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与本院行政检察部和市扫黑办进行沟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防止前述案件中的情况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敦化支行、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整改的过程中纷纷表示,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建议为他们的监管工作敲醒了警钟,为防止本市再次发生小额贷款公司涉黑涉恶行为的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