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吉林通化民警于高速公路口抓获欲将冰毒交给托购者陈某的王某,缴获疑似冰毒76.431克。其后顺藤摸瓜,抓获贩毒者范某,毒品中间持有人郭某、叶某,并于2018年底起诉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没收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予以销毁。
案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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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初,韩某(另案处理)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以吸食,后李某找到陈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联系购买人,陈某找到王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购买冰毒。王某遂电话联系郭某,提出欲帮助他人去山西购买2万元冰毒,并希望能再附赠点冰毒用于其本人吸食。王某到山西后暂住郭某与叶某的住处。期间,范某随身携带一包冰毒(约2克)到郭某住处提供验货。王某在验货后决定购买,两人定于在临汾收费站边上交货。王某于是和郭某男朋友叶某到邮政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与范某交易后取得冰毒返回郭某住处。次日,王某乘车返回东北,并于2018年3月,在通化县高速公路口被民警抓获。
其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将范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6包疑似冰毒共计24.118克。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6包疑似冰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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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叶某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予以销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通知中规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通知同时规定:“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麻痹中枢神经,具有强烈的成瘾性、依赖性。我国在两百年前便知毒品对人体危害巨大,严禁毒品贩卖、输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毒品生产、销售、吸食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送至戒毒所,重可判处死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切不可因小看毒品危害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