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电子书,和别人分享算侵权吗?”网络上提出这样问题的电子书爱好者不在少数。
近日,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厦门一网友将9.99元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所谓的“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被索赔20多万元。
网友将电子书上传网络
被信息公司索赔20多万元
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某网络小说的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看到厦门网友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到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后,该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面对起诉,网友小林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对此,案件承办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缘缘表示:“网友从网络平台买了电子书,认为他花钱了,可以自由处置这个书。”
法院认定侵权
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传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承办法官李缘缘说,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它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
“传统的图书馆,一本书放在图书馆里面,你借走了我就不能借了,它的流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网络上不一样,电子书你点一下立刻就有第二个拷贝。在这种网络平台下,这种作品的对象还有管理方式,都满足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我们认定他构成侵权。”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方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你把这个东西放到网络上,让不确定的人在某一个时间内可以获得网络的作品,它就构成了侵权。如果对于这种拷贝复制的行为不加限制,原来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李缘缘说。
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提醒:网络分享信息需防范侵权风险
网络时代,很多人已经习惯了一键转发,分享共用一些信息。如何避免随意分享导致侵权的风险呢?
李缘缘表示:“别人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你在使用的时候,首先应该是经过允许或者是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没有,这就是侵权。如果是一个公众号或网站,就是一个经营的主体,是带有向公众传播性质的平台,比如公司的网站、微博、公众号,你去随意转载别人的文章、图片或相关的音乐,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就是一个信息网络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