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向七位被告子女提起诉讼。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来源,故而请求七位被告支付赡养费,提供赡养义务。七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承担赡养义务,互相推诿责任,拒绝赡养老人。样子哨法庭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原告身体状况,前往原告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并前往同村屯的被告家中开展调解工作。
案情回顾
冯老太今年87岁,生育子女八人,六男两女。现如今体弱多病,不能独立生活,无生活来源,其中一子按月给付赡养费,现需要其他七名子女给付原告赡养费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所需,原告多次找其子女催要赡养费,每人每月300元,七被告均不履行子女赡养义务。
被告相继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赞同,表示要么给钱去养老院,要么七被告轮流赡养,对给付金钱的数额也存在一定争议。冯老太不想去敬老院生活,表示要去老姑娘小黄家住,并要求其他子女提供赡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的规定,七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法定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即在经济上给原告予以供养;在生活上予以照料;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赡养人应当为被赡养人即原告提供居住的场所,在日常生活上予以关照;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被告的意愿,由被告小黄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予以照料,其他被告给予金钱上的供养为宜。原告现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本院结合上一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及原告的收入情况、家庭、身体状况,酌情确认其它六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30.00元为宜。如遇原告有患病住院等较大支出,应由八名子女共同承担,即七名被告每人承担八分之一。
法官心语:
在处理赡养纠纷的过程中,主要矛盾在于原、被告对于赡养费额度的界定以及后续老人的住所问题。本案在审判中与原、被告协商调解,将赡养费由每月300.00元改为每月230.00元,被告小黄为原告冯某提供居所,解决了原告老有所养的问题,同时身心也得到了慰藉。处理好赡养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的重要举措。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规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赡养纠纷案件告诉我们,在民事案件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收入、不同家庭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进行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法官更要深入群众当中,从源头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诉源治理,积极同原、被告进行调解,就地解决纠纷,减少开庭诉讼,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为民众解决问题提供新的方式,更是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