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4月,甲某驾驶小型客车撞到了行人乙某,随后与路中间的护栏相撞,护栏碰撞到对向由丙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甲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与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乙某脚部受伤、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承担全部责任,乙某、丙某、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乙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万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乙某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某及其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万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中存在2辆无责机动车,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乙某受伤是由甲某驾驶不当所导致的,2辆无责机动车未与乙某发生直接或间接碰撞,与乙某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及损害结果都不具有过错。因此,2辆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乙某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见,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被认定为无责,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获得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以机动车存在过错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条件承担责任。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