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钱,也愿意偿还欠款,但前提是他们公司必须给我们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我们还准备申请执行呢!”这是一起涉企执行案件的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争执不下。
在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吉林省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因工程项目不具备给付工程款项的情况、建设方未向总包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未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产生强烈争议。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装备公司给付原告建设集团工程款287万余元及利息;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国家及工程安装所在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等额发票,且在原告未提供发票前,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提供按工程所在地备案制度要求合格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于是,建设集团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装备公司偿还工程款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法官及时进行网络查控,全额冻结被执行人所欠款项。随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对双方展开调解,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经过询问,法官了解到,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提供相关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且双方当事人对判项中“按工程所在地备案制度要求合格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标准不一,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见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办案法官先找到受理该案的民事审判法官详细了解情况,随后又到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相关情况及标准进行咨询,并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已按相关规定向档案馆进行归档。于是,法官再次将双方召集至法院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档案材料交至被执行人,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