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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法治“硬保障” 优化营商“软实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知假买假”索赔,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公众、商家广泛认可。近期,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于海亮法官审结了一起“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2024年1月13日,原告牛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肉干一袋,单价28元。该食品外包装上印刷“内蒙古特产”字样,生产厂家为“内蒙古某公司”,未标注食物成分。包装袋背面印刷保质期为8个月。某超市在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时,标称内蒙古牛肉干,附图与牛某购买肉干外包装一致。2024年1月15日,牛某通过微信向某超市购买前述肉干360袋,牛某向某超市支付价款10080元。牛某再次购买“牛肉干”后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随后原告牛某诉至宽城法院,向被告某超市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针对牛某首次购买的1袋牛肉干,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确系问题产品。本案中,某超市销售的肉干,外包装设计、风格和宣传语存在误导、诱导和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标注生产厂商名称与真实生产厂家不符。牛某第一次购买“牛肉干”后,自述拉肚子,后再次大量购买的行为,须考量其购买行为是否是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

案涉“牛肉干”包装袋印刷的保质期标明8个月,其生产厂商加贴标签订正保质期为30天,可见保质期不长。牛肉干作为一种腌制风干的食品,保质期较短,不宜储存,故牛某购买360袋肉干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牛某首次购买1袋肉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某超市亦认可该基数,故某超市应向牛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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