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好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能否主张减少抚养费数额呢?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23年4月,张某与徐某在靖宇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非婚生女张某某由母亲徐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满18周岁止。2024年5月,张某起诉至靖宇县法院,要求对张某某的抚养费降低至每月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其在2024年5月在外省工作的入职单位的证明,并称其单位是现金发放每月3500元,和其每月还房贷的银行明细,辩称其2023年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高。后来因为工作调整,导致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再支付约定的抚养费,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降低抚养费的数额。但经过法庭审理,张某的工资情况证据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较签订调解协议前有显著降低,且其在协议前就已经存在还房贷的事实,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抚养子女能力有进行合理判断的能力,在短时间内(13个月)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以父母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法院判决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子女需求的提高等因素,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因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如失业、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导致无力支付抚养费,前述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才可以酌情减少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