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对彩礼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日常生活中,男女谈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通常会给予对方礼物或金钱,一旦二人涉及谈婚论嫁,恋爱期间给付的礼物或金钱是否属于彩礼呢?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办案法官对彩礼范围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2021年年末,郎某与王某开始交往恋爱。在恋爱期间,郎某在2022年2月12日将9万元交给王某,作为结婚支出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保障。后双方关系破裂,无缔结婚姻可能。2024年2月,郎某到朝阳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9万元。王某辩称郎某支付的9万元系其自愿支付,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根据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王某转账9万元并称该笔款项用于二人缔结婚姻,王某接收该笔款项且未予以否认,庭审中被告王某亦认可该9万元系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故该款项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且不属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由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日常消费性支出,具有彩礼性质。王某虽辩称该9万元系原告对其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郎某存在向其赠与9万元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该笔款项数额较大,超过日常消费支出范围,亦不属于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不符合情侣之间通常的赠与习惯,故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笔款项系郎某对王某的赠与,应认定为彩礼。因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故郎某诉请返还彩礼9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郎某彩礼9万元。
法官说法:男女谈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贵重礼物和金钱,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不属于彩礼。《规定》明确规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法院根据《规定》中彩礼范围认定的相关规定,对案涉款项给付时双方之间的约定及给付款项的目的进行仔细审查,并结合款项数额大小、是否超过二人日常消费需要、是否属于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等因素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认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界限,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