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行为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租赁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为了省下中介费用,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方订立合同。那么法律对“跳单”行为是如何评价的,“跳单”真的能够“免单”吗?
张某某欲租赁一处办公用房,遂找到某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双方签订《客户看房确认书》,约定张某某不得与某中介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介绍项目的业主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所租赁房屋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确认书签订后,某中介公司带看了潘某某委托其对外出租的房屋,张某某对该房屋较为满意。此后,张某某通过他人与房主潘某某取得联系,二人遂直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潘某某此前委托某中介公司对外出租案涉房屋时,双方约定的中介费为12000元,因潘某某签订合同后拒绝向某中介公司给付该笔费用,某中介公司遂起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依据确认书约定向其支付中介报酬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主张的24000元中介报酬,实质系委托人张某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张某某接受某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某中介公司直接与潘某某签订合同,致使某中介公司无法从潘某某处获得中介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某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客户看房确认书》有关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因某中介公司与潘某某约定的中介费为12000元,根据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定张某某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