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每一位儿女的责任与义务,但这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却因赡养费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赡养费纠纷。
老卢于1959年结婚,生育儿子卢先生与一女儿。后老卢于1998年8月离婚,与案外人李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现今老卢已年过八旬,多次接受手术、住院等治疗,生活困难。老卢认为卢先生作为婚生子,对自己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但至今从未履行。老卢心有不满,遂将卢先生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卢先生每月向老卢给付5000元赡养费,并支付医疗费9177.7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老卢原为某医院的医生,现于大连市居住。被告卢先生每月退休金收入为4337.69元。
庭审中,被告卢先生辩称,自己同意支付赡养费,但不同意按5000元标准支付。原告养育了三个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原告只起诉自己一人,视为对其他子女权利的放弃,自己只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并且原告是在某医院退休的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又在大连投资了公司,并非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已年过八旬,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在其自身收入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医疗等开支需求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的请求,因原告居住于大连市,结合2022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21.00元/月标准和原告实际需要,以及原告放弃其他两名子女赡养费、被告的给付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于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9177.7元,此项多发生于2017至2019年以前,且数额应为原告自身所承受范围内,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