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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跳单”不“跳单”,法眼来分辨

所谓“跳单”,就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是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跳单”,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分析认定。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2023年6月,卢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售房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排他代理销售其名下的某房屋。房屋的销售登记价为人民币82万元。合同约定“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登记价的2%作为违约金”。此后,中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广房源信息,为该房屋推荐客户看房。不久后,中介公司发现上述房屋已成交。因双方对于违约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中介公司遂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6400元。

被告卢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独家销售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中,如何理解“独家委托”呢?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跳单”,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独家委托”条款,这是给予中介一定的保证。如果合同额外约定了奖励条款,还可以增强中介推流的积极性。

那么卢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否清楚其中的违约条款,还是稀里糊涂地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呢?中介公司是否如实告知了客户独家委托协议的涵义及违约后果呢?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涉及民生利益,为妥善化解纠纷,带着疑问,与双方进行了“背对背”的沟通。

原来,卢某明知自己签署的为独家代理协议,只是觉得两个月过去了还没有成交,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心里着急,就想着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同时出售房子。而中介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从信息发布、房屋推介等方面均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通过多种形式对外推介宣传,确实妥善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深入了解了事实情况后,法官发现合同中的独家代理方式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体现,委托人在合同中也自愿选择了独家代理方式,法官认为这样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特点,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系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合同一方的合理限制,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认定有效。而卢某在中介公司为推介售卖已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不依约定方式交易房屋,显然也有悖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

法官向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解决方案。最终被告被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打动,并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法官建议原告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减,原告也作出了最大的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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