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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生活丨经人介绍买货出现问题,退货后货物“失踪”,谁来担责?

经朋友介绍买货,出现问题后退回,货物却“失踪”,谁来担责?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2月,岳某与朋友李某微信沟通,表示自己想要购买一批护目镜,并向李某微信转账5万元,李某未收款并称:“给你退回去,到时候你直接和马某对接就行,物资啥的马某那块都有,他平台挺大的;哥,你有啥事儿,随时吩咐我去办就行。”

随后李某根据岳某指示添加马某微信,说明岳某购买护目镜的需求。谈妥后,岳某向马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马某联系生产厂家进行发货。收到货物后,岳某发现护目镜不是自己要求的型号,遂根据马某提供的地址退货,但退回后货物并未被接收,至今已丢失。岳某要求马某退还货款,被马某拒绝。岳某遂将李某与马某一同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与二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返还货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马某辩称,岳某未曾向自己提出过购买何种型号护目镜的邀约,自己与岳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己仅与李某沟通过,且李某也仅提出要求购买护目镜,也未明确购买何种型号护目镜。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与岳某作为朋友交好多年,只是出于助人心理,帮助岳某了解到马某有货源。自己是经人介绍知晓马某,但生活中无任何来往交集。自己对岳某与马某之间的交易往来毫不知情,未经手任何一笔货款和任何一件货物。自己也从未对岳某与马某的交易进行担保。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至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岳某向被告马某支付货款,生产厂家按照被告马某指示地址发货的行为符合上述买卖合同的定义,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及生产厂家构成连环买卖关系,后因退货问题,产生后续纠纷。原告提出退货,被告马某在微信中未明确拒绝并且在微信聊天中提供了退货地址视为被告马某以行为表示同意退货,此时合同已解除。被告马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应向原告岳某退还货款5万元。因被告马某未及时退还货款5万元,产生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李某并未接受原告的转账,并在与原告聊天中称“哥,你就有啥事儿,你就随时吩咐我去办就行。”后也是被告李某按照原告指示与被告马某协商购买退货事宜。原告岳某也是直接向被告马某银行账户转账。故原告岳某与被告李某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买卖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岳某退还货款5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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