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及绿色发展理念的倡导,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审理了一起涉及业主电车充电桩安装问题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居住在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的林某喜提新车后却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由于小区内没有电车充电桩,其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因缺乏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林某电车充电桩的安装工作无法推进,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没有接到具体的相关文件需要配合业主出具案涉材料,且从安全角度考虑,担心汽车会出现自燃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政府等相关部门也发布多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满足新能源车辆业主的充电需求确实属于业主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对此擅自设立“门槛”。
本案中林某基于其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不可避免的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其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庭审中,林某同意向物业公司出具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风险为由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既无法律依据亦与绿色生态原则相违背,故林某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安装电桩的施工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充电桩安装的诉请,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