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单位能免除责任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年末,王某开始在某川菜馆的厨房从事打荷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帮助厨师备料、备餐具及绞辣椒、绞肉等细加工工作。后王某离开一段时间,在2023年5月11日,王某与川菜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回到川菜馆继续后厨工作。
2023年8月4日上午,王某使用胶皮手套在绞辣椒时被工作中的绞肉机将右手绞伤。伤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截肢手术,共住院治疗10日,某川菜馆为其支付了这期间的医疗费及误工费。2023年8月18日,王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某川菜馆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川菜馆赔偿王某护理费、误工费、假肢更换费用等合计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某川菜馆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王某在某川菜馆后厨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在厨房用绞肉机绞辣椒时受伤。被告虽提交了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已对后厨人员进行了绞肉机的安全使用规范方面的培训,但其在日常管理时并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亦未能及时制止原告用手直接填料,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的管理义务有关,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名在后厨工作两年多的工作人员,其经常使用绞肉机,应对用手直接向运行中的绞肉机填料所具有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但其违反绞肉机的操作规范,用手直接送料,致其手被绞入绞肉机而受伤,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由被告负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83万元,应由被告某川菜馆赔偿49.8万元,扣除某川菜馆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实际应再赔偿45.6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川菜馆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5.6万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对此,作为受雇方,应注意保障好自身的利益,对自身工作中的风险尽到合理的防范意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同时,作为雇主方,应注意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同时应做好安全提醒义务,如粘贴警示标语,增加安全设施等,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