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东旭等1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东旭在网上建立“血杀帮”组织,并担任“帮主”,之后数月间,与被告人闫涛、庄志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针对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学校周边的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依法对刘东旭等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刘东旭等13名被告人1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满16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闫涛等以量刑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