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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彩礼能否返还?

“离婚可以,但彩礼都花了,我不同意返还那么多!”李某与王某某婚后生活仅13天便闹离婚,13万的彩礼何去何从?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究竟如何?让我们一起看看。

李某与王某某于2023年底确认恋爱关系,婚前双方异地恋爱,2024年2月登记结婚,李某根据风俗习惯向王某某给付彩礼13万元,婚礼当日李某母亲给付王某某改口费10001元。王某某无陪嫁,也未给付李某改口费。领证后双方仅共同生活13天便因矛盾一直分居,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13万元、改口费10001元、支付酒席及婚纱照花销24500元。王某某同意离婚,但抗辩13万元中包含“三金”,“三金”和改口费均是赠与,不应返还,婚礼花销更不应支付。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李某因缔结婚姻向王某某给付130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即便其中包含“三金”费用,“三金”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识,故该130000元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彩礼。结合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及对彩礼的一般认识,10001元改口费不宜认定为彩礼。李某向王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双方之间能够缔结婚姻、建立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故综合考虑婚姻登记情况、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共同花销等因素,酌定由王某某返还李某彩礼100000元。而婚宴酒席、婚纱照、婚庆等费用均系筹备婚礼过程中的合理花销,不属于彩礼性质,李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花费数额,其要求王某某支付该项花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婚礼习俗,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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